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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玲珠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張煌楠
選任辯護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楊嘉雯
被 告 張展維
被 告 林麗文
選任辯護人 邱國逢律師
被 告 謝淑嵐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林姿利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李玉花
被 告 陳美朱
被 告 劉瓊蓺
被 告 鄭婷穗
上三人選任 蘇清水律師
辯 護 人 黃郁蘋律師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莊泰郎
被 告 陳慧美
被 告 郭良凱
上三人選任 凃禎和律師
辯 護 人
被 告 吳淑娟
被 告 廖春玉
被 告 蘇秋菱
上三人選任 陳文彬律師
辯 護 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程克琳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姜玲珠、張煌楠、楊嘉雯、張展維、林麗文、謝淑嵐、林姿利、李玉花、陳美朱、劉瓊蓺、鄭婷穗、莊泰郎、陳慧美、郭良凱、吳淑娟、廖春玉、蘇秋菱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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