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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傳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中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
被 告 吳明政
黃礦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明政、黃礦德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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