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2,附民,212,2014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世宗
被 告 陳鴻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