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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黃秋霖
被 告 魏家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79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聲明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2月7月4日,以被告對其涉犯殺人未遂,已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於同月9日繫屬於本院(案號:102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茲原告復就同一事件於102年7月11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而有不合法之情形,自應駁回之,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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