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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易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番鴨
輔 佐 人 鄭春菊
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6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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