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3,交易,30,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玉
選任辯護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健源告訴被告邱永玉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黃健源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