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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林銀福
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
被 告 吳琨麟
被 告 興友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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