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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建良
賴嘉菱
被 告 張勝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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