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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0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憶萱
陳彥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向警局函查相關事項而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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