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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銀泰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銀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銀泰基於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自民國99年7月27日起至100年6月16日止,乘告訴人金樺唱片音樂帶有限公司(下稱金樺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麗君需錢孔急之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貸予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而取得如附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共計25次。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參。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亦即須有補強證據以資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使不至僅以告訴人之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告訴人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誣攀他人之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足作為判斷告訴人供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
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本案既係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據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重利犯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告訴人金樺公司代理人陳麗君於偵查中之指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285號不起訴處分書、陳麗君之臺灣銀行開元分行99年7月27日至100年6月16日之帳戶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支票影本共45張、台企開元、台企仁愛分行、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北屯分行、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陽信銀行林森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台北富邦銀行城東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之函覆資料、陳麗君之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臺灣中小企銀支票影本2紙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雖不否認曾貸予告訴人金錢,然堅決否認涉犯重利犯行,辯稱:伊借款與告訴人,收受利息係以2分或2分半計算,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18、20、22、24、25部分,告訴人分別以各個發票日期不同之支票,分別主張日數不同之匯款為借款,利息均依告訴人拼湊之日期計算利息,毫無依據;
被告總計匯款予告訴代理人陳麗君帳戶內38次,金額共計00000000元,告訴人刻意忽略數次匯款紀錄,然被告實際匯款紀錄較告訴人主張擔保之支票票面金額為高,告訴人指述之借款金額與實際不符,毫無根據,又告訴人主張之利息,無一定標準,毫無道理可言,或主張多張發票日均不相同之支票而任以其中一張支票發票日計算利息,可見告訴人指述顯有瑕疵,且違背經驗法則,又各該支票發票日期與各該匯款日期有何關聯,恐僅有告訴人指述,別無佐參,其陳述不可盡信;
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並未持有或兌現上開支票;
附表編號20部分,案外人張俊勝於另案持相同支票對被告提出重利告訴,卻又主張不同於本案之匯款事實,雖被告不否認係告訴人持該票據向其借款,然該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4285號為不起訴處分;
附表編號23發票人為藍啟祥之支票2張,與被告無關,告訴人並未持該2張支票向被告借款,遑論清償利息等語,資為抗辯。
五、經查:
㈠、公訴人主張被告貸予告訴人附表「被告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並由告訴人交付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清償及借款之擔保,據以計算各該筆借款之利息,雖據提出各該支票影本及帳戶交易明細等為證,然被告與告訴人間既未簽訂借款契約書,上開支票亦均未記載受款人,則各該支票與各筆匯款間之關聯,顯僅憑繫告訴人之單一指述。
惟查,被告主張自99年7月27日起至100年8月1日止,由其帳戶或其妹葉美菊帳戶總計匯款予告訴代理人陳麗君38次,金額共計00000000元之事實,為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47頁、第62頁),被告(包含其妹葉美菊)匯款予告訴代理人陳麗君之金額既高於被告交付支票之票面金額,則告訴人所主張之各筆匯款金額是否即為該筆約定之借款金額,即有可疑,尚難僅以告訴人單一指述遽而認定。
㈡、依據附表所示,告訴人主張被告收取之利息,並無一定標準,或主張多張發票日不相同之支票而以其中一張支票之發票日為清償日期據以計算利息,然其間並無規則可循。
又證人陳麗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剛開始時有約定利息3分,但利息均是由被告自行計算,依伊提供之支票發票日期及票面金額,將利息預扣後,再將借款金額匯予伊,伊事前不知道利息多少,事後也沒有向被告反映為何扣這麼多等語(本院卷二第130至133頁)。
依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麗君上開證述,伊與被告於借款之初曾經約定利息以3分計算,則伊於交付支票予被告後,被告應匯入多少金額,應可自行計算而有所預期,且告訴人究竟需要多少資金周轉,亦須先行計算後再將相當金額支票交付被告,若被告事後匯予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麗君之金額與其計算結果不符,伊應向被告提出異議並與被告核對帳款,始為合理,然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卻證稱伊不知道利息多少,亦未曾向被告反映扣款金額之問題,顯與常情不符,違背經驗法則,尚難遽信。
㈢、再者,告訴代理人雖於本院審理時提出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麗君之日誌本,用以作為附表所示各該筆匯款與支票間之關聯之佐證(正本附於本院卷二證物袋,影本附於本院卷二第200至215頁)。
然查,該日誌本上所載各筆借款之日期,與日誌本上之日期不符,且其間除本件借款之外,別無其他記錄事項,該日誌本上之借款紀錄,顯非歷次借款當時之紀錄,而係告訴人事後整理而來,其證明力顯然薄弱,不足以作為附表所示匯款與支票間關聯之佐證。
㈣、附表編號2部分之支票2張,經證人即背書人鄭一鳴、收款帳戶所有人曾俊卿、背書人張甄庭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本院卷二第119至125頁、第175至178頁),均無法證明上開支票與被告有關,無從認定被告曾持有或提示該2張支票,自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述,而據以計算該筆借款之利息;
又附表編號23之支票發票人為藍啟祥之支票,被告否認曾經持有或提示,公訴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之,尚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述而而據以計算該筆借款之利息,自難以認定被告涉有重利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就被告涉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重利犯行,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依據告訴人指述之犯罪事實製作之對照表(年利率部分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一位):
┌─┬─────┬──────┬──────┬──────┬────┬─────┬──────┬───┐
│編│ 支票號碼 │ 支票發票日 │ 支票金額 │ 發票人 │是否兌現│被告匯款金│被告匯款日期│年利率│
│號│ │ │ (新臺幣) │ │提示付款│額(新臺幣│ │ │
│ │ │ │ │ │人 │) │ │ │
├─┼─────┼──────┼──────┼──────┼────┼─────┼──────┼───┤
│1 │AZ0000000 │99年11月25日│8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700,000元 │99年7月27日 │42.7%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2 │UA0000000 │99年11月29日│1,000,000元 │拾藝整合行銷│已兌付 │1,720,000 │99年8月3日 │49.9% │
│ │ │ │ │傳播有限公司│ │元 │ │ │
│ ├─────┼──────┼──────┼──────┼────┤ │ │ │
│ │UA0000000 │99年11月29日│1,000,000元 │拾藝整合行銷│已兌付 │ │ │ │
│ │ │ │ │傳播有限公司│ │ │ │ │
├─┼─────┼──────┼──────┼──────┼────┼─────┼──────┼───┤
│3 │AZ0000000 │99年11月5日 │34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285,000元 │99年8月20日 │90.3%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4 │AZ0000000 │99年12月31日│1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312,000元 │99年9月6日 │87.9%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B0000000 │99年12月31日│300,000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5 │AY0000000 │99年12月5日 │35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50,000元 │99年9月15日 │50.0%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265,000元 │99年9月16日 │ │
├─┼─────┼──────┼──────┼──────┼────┼─────┼──────┼───┤
│6 │AY0000000 │100年2月28日│274,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198,000元 │99年10月13日│100.7%│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7 │AY0000000 │99年12月31日│45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330,000元 │99年10月26日│195.1%│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8 │AB0000000 │100年2月28日│200,000元 │李玉秀 │已兌付 │145,000元 │99年10月28日│112.5%│
├─┼─────┼──────┼──────┼──────┼────┼─────┼──────┼───┤
│9 │GN0000000 │100年1月28日│600,000元 │新動國際多媒│已兌付 │528,000元 │99年11月12日│63.8% │
│ │ │ │ │體有限公司 │ │ │ │ │
├─┼─────┼──────┼──────┼──────┼────┼─────┼──────┼───┤
│10│AD0000000 │99年11月25日│8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1,910,000 │99年11月16日│55.1% │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 │
│ │AD0000000 │100年2月27日│5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2月16日│400,000元 │李玉秀 │已兌付 │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2月15日│509,784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11│CT0000000 │100年3月31日│1,0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976,000元 │99年11月19日│59.4% │
│ │ │ │ │公司 │ │ │ │ │
│ ├─────┼──────┼──────┼──────┼────┤ │ │ │
│ │UA0000000 │100年2月25日│187,423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12│AY0000000 │99年12月27日│8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765,000元 │99年11月26日│52.1%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3│AY0000000 │100年2月25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700,000元 │99年11月30日│49.2% │
│ │ │ │ │有限公司 │ ├─────┼──────┤ │
│ ├─────┼──────┼──────┼──────┼────┤525,000元 │99年11月30日│ │
│ │AY0000000 │100年3月16日│4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4│AB0000000 │100年4月10日│523,000元 │李玉秀 │已兌付 │1,312,000 │99年12月9日 │47.7% │
│ ├─────┼──────┼──────┼──────┼────┤元 │ │ │
│ │AY0000000 │100年3月25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5│AY0000000 │100年3月16日│762,8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1,822,000 │99年12月30日│54.9% │
│ │ │ │ │帶有限公司 │ │元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4月30日│230,572元 │李玉秀 │已兌付 │ │ │ │
│ ├─────┼──────┼──────┼──────┼────┤ │ │ │
│ │BS0000000 │100年4月10日│575,000元 │藍啟祥 │已兌付 │ │ │ │
│ ├─────┼──────┼──────┼──────┼────┤ │ │ │
│ │BS0000000 │100年4月10日│585,000元 │藍啟祥 │已兌付 │ │ │ │
├─┼─────┼──────┼──────┼──────┼────┼─────┼──────┼───┤
│16│CT0000000 │100年4月30日│5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1,850,000 │100年1月27日│38.2% │
│ │ │ │ │公司 │ │元 │ │ │
│ ├─────┼──────┼──────┼──────┼────┤ │ │ │
│ │AU0000000 │100年4月6日 │6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U0000000 │100年4月30日│401,903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告訴人誤植│帶有限公司 │ │ │ │ │
│ │ │ │為491,903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AU0000000 │100年4月30日│9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 │ │ │
│ │AB0000000 │100年4月30日│100,000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AY0000000 │100年5月31日│4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 │ │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17│UA0000000 │100年2月23日│241,500元 │世詮多媒體有│已兌付 │200,000元 │100年1月31日│329.3%│
│ │ │ │ │限公司 │ │ │ │ │
├─┼─────┼──────┼──────┼──────┼────┼─────┼──────┼───┤
│18│CT0000000 │100年5月31日│1,0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1,365,000 │100年2月25日│65.5% │
│ │ │ │ │公司 │ │元 │ │ │
│ ├─────┼──────┼──────┼──────┼────┤ │ │ │
│ │AY0000000 │100年5月13日│6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9│GN0000000 │100年5月25日│600,000元 │新動國際多媒│已兌付 │540,000元 │100年3月14日│55.6% │
│ │ │ │ │體有限公司 │ │ │ │ │
├─┼─────┼──────┼──────┼──────┼────┼─────┼──────┼───┤
│20│AD0000000 │100年6月20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1,480,000 │100年3月29日│154.5%│
│ │ │ │ │有限公司 │ │元 │ │ │
│ ├─────┼──────┼──────┼──────┼────┤ │ │ │
│ │AD0000000 │100年6月10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1│AY0000000 │100年7月18日│1,100,000元 │金樺唱片音樂│已兌付 │937,000元 │100年3月30日│57.2% │
│ │ │ │ │帶有限公司 │ │ │ │ │
├─┼─────┼──────┼──────┼──────┼────┼─────┼──────┼───┤
│22│AY0000000 │100年5月27日│1,000,000元 │藍光數位家庭│已兌付 │730,000元 │100年4月28日│48.5% │
│ │ │ │ │有限公司 │ ├─────┼──────┤ │
│ ├─────┼──────┼──────┼──────┼────┤455,000元 │100年4月29日│ │
│ │0000000 │100年7月27日│330,000元 │柏斯國際廣告│卷內無資│ │ │ │
│ │ │ │ │有限公司 │料 │ │ │ │
├─┼─────┼──────┼──────┼──────┼────┼─────┼──────┼───┤
│23│BS0000000 │100年8月15日│805,000元 │藍啟祥 │卷內資料│1,395,000 │100年5月9日 │56.8% │
│ │ │ │(告訴人誤植│ │無法判斷│元 │ │ │
│ │ │ │為815,000元 │ │是否已兌│ │ │ │
│ │ │ │) │ │付 │ │ │ │
│ ├─────┼──────┼──────┼──────┼────┤ │ │ │
│ │BS0000000 │100年8月15日│805,000元 │藍啟祥 │卷內資料│ │ │ │
│ │ │ │(告訴人誤植│ │無法判斷│ │ │ │
│ │ │ │為815,000元 │ │是否已兌│ │ │ │
│ │ │ │) │ │付 │ │ │ │
├─┼─────┼──────┼──────┼──────┼────┼─────┼──────┼───┤
│24│CT0000000 │100年7月31日│1,2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1,406,000 │100年5月30日│52.5% │
│ │ │ │ │公司 │ │元 │ │ │
│ ├─────┼──────┼──────┼──────┼────┤ │ │ │
│ │AY0000000 │100年9月3日 │400,000元 │柏斯國際廣告│卷內資料│ │ │ │
│ │ │ │ │有限公司 │無法判斷│ │ │ │
│ │ │ │ │ │是否已兌│ │ │ │
│ │ │ │ │ │付 │ │ │ │
├─┼─────┼──────┼──────┼──────┼────┼─────┼──────┼───┤
│25│CT0000000 │100年7月30日│700,000元 │葳鴻國際有限│已兌付 │645,000元 │100年6月16日│69.2%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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