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3,智附民,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附民 原告 卓錦炎即卓著出版社
訴訟代理人 陳新昱
附民 被告 郭珈妤(原名郭家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智易字第7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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