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3,簡附民,52,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美玉
被 告 陳美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含如附件所示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起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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