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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辜嘉慧(即陳勝紘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蘋(即陳勝紘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邱昱瑞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4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邱昭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邱昱瑞與邱昭銘係兄弟,渠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8月12日凌晨1時48分許起至同日凌晨4時23分許期間,分別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一前一後進入臺南市○區○○路 000號空地,共同竊取陳勝紘(已歿,由原告二人承受訴訟)所有之鐵材橫樑六支,得手後,搬運至前揭車號 0000-00號自小貨車車斗,蓋上帆布避人耳目,隨後分別駕駛前揭車輛離開。
嗣經陳勝紘發現鐵材遭竊,報警處理。
被告與邱昭銘之不法侵害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與邱昭銘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至原告起訴請求邱昭銘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邱昭銘逃匿無蹤,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在案,是原告請求邱昭銘賠償部分,須俟邱昭銘經通緝到案後始得審理,併予敘明。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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