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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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