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易,24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栢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365號),本院認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馮俊德告訴被告劉栢廷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馮俊德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365號
被 告 劉栢廷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富里鄉○○村○○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栢廷於民國103年5月9日9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里000號前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雖下雨、惟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雖濕潤、惟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馮俊德徒步自該處未注意左右來車,即貿然由北往南方向穿越道路,劉栢廷見狀閃煞不及,其所騎機車遂撞及馮俊德,致馮俊德受有左髖挫傷、左上肢擦傷、頭部外傷等傷害。
二、案經馮俊德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栢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馮俊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現場照片11在卷可稽。
按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被告劉栢廷騎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天候雖下雨、惟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雖濕潤、惟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以致肇事,被告之騎車行為顯有過失。
況本件經送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持相同見解,認「馮俊德徒步行走,穿越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原因;
劉栢廷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
有該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1份存卷可參,此益證被告騎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確有過失無疑。
又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傷,被告之過失行為,核與告訴人之受傷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0 日
檢察官 薛 雯 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 乃 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