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易,243,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648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蘇淑珠告訴被告王彥淇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有104年8月7日請求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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