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2896,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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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燕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5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燕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叁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二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俱有過失,而被告應負主要之過失責任,且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非輕,又被告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拘役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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