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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龍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0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龍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9行補充記載「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比為0.21%」、證據增列「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104年6月13日診斷證明書」外,餘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飲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行經臺南市七股區塩埕里176線公路2.1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失控自撞對向車道門柱,造成其所駕駛之車輛及系爭門柱毀損(見警卷第11頁至第13頁之現場照片),被告本人亦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側臉部3公分撕裂傷、上唇1公分撕裂傷、右肩挫傷、左肩及左側胸壁挫傷、耳鳴等傷害,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104年6月13日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8頁)。
被告因發生上開事故經緊急送醫救治後,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210毫克(換算百分比濃度為0.21%),遠超出法律所容許之標準,罔顧自己及公眾行人之安全,惟幸未造成他人身體之傷害,考量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提出臺南市七股區公所中低收入家庭兒少生活扶助核定通知函影本1紙為證,見警卷第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0601號
被 告 黃龍泉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龍泉自民國104年6月4日上午10時許起,在臺南市七股區某漁塭,飲用啤酒若干後,卻仍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犯意,於同日下午1時許,從該魚塭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行經臺南市七股區塩埕里176線公路2.1公里處,不慎自撞對向車道柱子,旋經送往臺南市○里區○○里000號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救治,經醫護人員為其抽血檢驗,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10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龍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佳里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翻拍照片10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 震 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 桓 瑛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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