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上附民,23,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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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林俊宇
原 告 陸慧姿
原 告 張簡昱庭
被 告 謝佳洹
被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恒山
上列被告謝佳洹因業務過失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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