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附民,105,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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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張家蓉
被 告 曾清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1719號刑事簡易判決)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確定日期為民國104年7月2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之前案明細資料在卷可佐。

茲原告於104年8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與前揭法律規定未合。

是原告之訴因不合法而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而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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