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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周明憲
裘思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陳楚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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