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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李幼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孫萬金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 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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