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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5號
附民原告 周益全
附民被告 康畯欽
上列被告康畯欽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告訴,並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除就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諭知不受理判決外,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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