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附民,157,2015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
原 告 黃○○(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蓮(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雄(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劉黃樹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509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