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重附民,3,2015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方加福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方宏銘
原 告 方怡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孟美英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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