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重附民,7,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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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劉承峰(即劉士林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珮琪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裘佩恩 律師
被 告 郭宜雄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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