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附民,16,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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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李靈月
訴訟代理人 林祺福律師
附民被告 蔡清松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易字第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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