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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李御禎
訴訟代理人 陳慈鳳律師
被 告 吳心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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