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附民,88,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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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
附民原告 林南麒
附民被告 謝富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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