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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杜苑瑜
被 告 王睿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2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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