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附民,91,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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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許家榛
被 告 黃福榮
楊廣明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福榮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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