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侵訴,105,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志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