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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ARNEY STEPHAN LEE
選任辯護人 簡涵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 ○○○ ○○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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