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侵重訴,1,2015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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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禎任
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黃俊達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289號、104年度偵字第10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禎任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禎任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4年11月7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強盜強制性交罪嫌,嫌疑依然重大;

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無固定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之程度實屬非輕,確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高俊珊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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