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吳碧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昀龍告訴被告江吳碧珠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業已撤回告訴,有104年12月16日請求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