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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俊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王竑斌告訴被告陶俊廷過失傷害案件,經查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4年12月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書狀日期)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憑(見偵二卷第7-8頁),參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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