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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12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偉倉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被害人侯麗蝶徒步行走,違規穿越雙黃線未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主因、本件車禍事故肇致被害人死亡而無法回復之結果,暨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就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被害人家屬已達成調解並給付新臺幣20萬元,有本院104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304號調解筆錄卷內為憑(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69號卷第12頁)。
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針對本件車禍事故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如前所述,並履行賠償,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前開院卷第19至20頁),堪認被告確有悔意並積極彌補所致生損害,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遂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5125號
被 告 黃偉倉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安南區鎮○○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偉倉於民國104年6月30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PCA號機車沿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行經長和路3段15號前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是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未注意,貿然直行,適行人侯麗蝶由北往南步行欲穿越長和路3段,亦疏未注意左右來車,且違規穿越雙黃線,黃偉倉所騎乘之機車因而撞及侯麗蝶,致侯麗蝶倒地,經送醫後不治死亡。
黃偉倉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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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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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黃偉倉之供述 │本案發生經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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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診斷證明書。 │被害人侯麗蝶於車禍後送醫治療之診斷│
│ │2、臺南市立安南醫院死亡證明書。 │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及相關病歷資料。│
│ │3、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出院病歷摘要、病歷資│ │
│ │ 料(含急診病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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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勘驗筆錄、檢驗報告書│被害人侯麗蝶死亡之事實。 │
│ │、相驗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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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本案現場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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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市交鑑字第│本件車禍肇事原因分析。 │
│ │00000000000號函暨鑑定意見書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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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黃偉倉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至現場處理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尚不知肇事者為何人之現場處理員警供承其肇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憑,其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檢察官 吳 毓 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鵬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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