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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
附民原告 梁嘉玲
附民被告 陳俊堯
劉承勳即博倫旺企業社
朱建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3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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