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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翁雅鈴
洪美麗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告 邱子瑋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邱俊玄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洪淑惠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56號(即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80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9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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