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高麗慧
被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順翊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元
被 告 曾子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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