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交附民,136,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6號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5號
附民原告
即附民被告 王四雄
附民被告
即附民被告 辜豑瑩
訴訟代理人 辜醫學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6號、第145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2人之刑事訴訟(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91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2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審交易卷第2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