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交附民,140,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吳旻穎
吳政儒
吳政霖
被 告 凌國森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65號(即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8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0 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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