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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6號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5號
附民原告
即附民被告 王四雄
附民被告
即附民被告 辜豑瑩
訴訟代理人 辜醫學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10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6 號、第145 號),經原告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2 人之刑事訴訟(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791 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2 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審交易卷第26頁) ,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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