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易,77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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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提起公訴,104年7月21日繫屬本院,惟被告王智龍已於104年8月18日死亡,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77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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