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易,850,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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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玉蘭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關於毀損部分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叔叔的賣商行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宋玉蘭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叔叔的賣商行有限公司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前述說明,本件關於被訴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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