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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26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家彰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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