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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41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意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9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意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9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載「主旨:為不服刑事判決乙事依法提出上訴。
說明:緣被告王意勝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1402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479號、1631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叁年,被告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懇請鈞院准予,如蒙恩准實感德便,理由后補。」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4年11月13 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至上訴人住所地而由其同居人持其祖父「王江 」之私章用印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書之期限業於同年月24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仍未予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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