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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甘惠文
被 告 陳信成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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