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附民,7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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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70號
附民原告 謝美珠
附民被告 吳莘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審易字第733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起訴狀內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陳述: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莘媛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3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惟原告若仍欲對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並不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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