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提,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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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提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振雄
即被逮捕人
相 對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聲請提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提審聲請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得以裁定駁回之;

逮捕、拘禁之機關,在收受提審票前,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或死亡者,應將其事由速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

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執行通緝」之送達不合法為由聲請提審,經相對人審酌後,已將聲請人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釋票在卷可參。

堪認聲請人已恢復其人身自由,本件已無聲請提審之必要,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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